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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币”投资高风险!山东先例明确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专家呼吁加强监管

imtoken百科 2023-01-17 16:23:30

中国时报网记者胡锦华上海报道

8月21日,山东高法官方微信发布合同纠纷案,让外界看到了国内民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

根据本案内容,投资人(原告)马某静(被告人)刘某、常某、山东济南投资人李某介绍投资国内某加密数字货币项目。投资本金7万元,签订投资协议,但运行一段时间后,项目交易软件下发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支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无法开通,导致马某本金无法收回,根据投资协议向三被告索取本金。济南市地方两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审理,其判断的依据是原、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委托”交付,双方当事人形成委托合同,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虽然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代表,但原告委托被告帮助其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数字货币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签订的协议也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购买虚拟号码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山东高法进一步指出,网络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对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8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院长胡春健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院副院长陈龙新共同撰文指出虚拟货币领域最突出的风险包括虚拟货币被盗。货币风险、敲诈勒索风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挪用或贿赂虚拟货币的风险、非法经营虚拟货币的风险、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或隐匿犯罪所得的风险、风险使用虚拟货币进行金融犯罪。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高作战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四个方面,系统地提出防范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的对策。

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

《虚拟货币交易罪与罚》》

“从山东高法引用的虚拟货币交易案例可以看出,这其实是这个隐性市场参与者所产生风险的一个缩影。虽然只是一个小合同纠纷案件,但涉及的内容却体现了虚拟货币市场的现实,作为不被国家承认的交易中介,央行等六部委在2017年发文,将其本质上定性为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售卖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特征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因此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只能由当事人承担他们自己。”对此,上海著名经济法律师高永峰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

而记者还从山东高法援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内容获悉,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7年9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信部 化工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8)没有。 11《关于开展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行为。代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合法货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Villecoin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和公告,上述中国等部门,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作为货币的身份,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济南中院判决进一步说明。

对此,也有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资深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几乎是之前市场火爆时的普遍现象。一些不为人知的国内投资者,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参与其中。然而,在曾经风靡一时的ICO被严格禁止后,这些受损的投资人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护。

“本案也反映了另一层真相,即投资者是主观行为还是在不知不觉中被欺骗,如果原告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却不知所措,那么法律将支持使用合同欺诈,以保护原告的权利。我们不会支持这样的要求。”高永峰说。

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

完善全方位监管刻不容缓

其实,在业内人士看来,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及的风险远不止由于投资风险,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交易便捷、不可撤销等特点确定由此衍生的犯罪具有高智能、隐蔽性和易传播性的特点。基于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管辖争议、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

“虚拟货币起初只能用于在互联网上购买虚拟商品,但随着品种的不断增加,尤其是2009年比特币的诞生,其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并从互联网渗透到现实世界。作为目前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比特币的出现赋予了虚拟货币新的特性,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从相关刑事案件来看,虚拟货币领域的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智能化程度高;二、隐蔽;第三,易于传播。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专业性强,普通大众知之甚少。容易被不法分子公开利用,相关行为高度混乱;互联网因素介入后,传统金融面临的潜在风险进一步放大,而虚拟货币本身的去中心化、跨国化特性将导致相关违法犯罪风险的蔓延和蔓延。迅速、更广泛、更难控制。”胡春建在他最新的文章中指出。

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

据了解,自2017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对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和数字资产关于虚拟交易的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传销、集资诈骗、洗钱、盗窃等案件48起,涉及144人。

近年来,上海稽查机关办理的相关虚拟货币案件包括虚拟货币被盗、敲诈勒索、计算机植入勒索软件等新型病毒,要求支付虚拟货币对文件进行加密等。解锁,通过在区块链系统中植入一种新型勒索病毒,利用各种加密算法对虚拟货币进行重新加密,以提供解密私钥作为敲诈勒索、盗用虚拟货币、挪用虚拟货币、贿赂。 ,非法经营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实施金融犯罪。

对此,胡春健、陈龙信也提出,虚拟货币领域的犯罪潜在风险不容小觑,但其自身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等特性决定了很难单纯依靠阻断,实现犯罪风险的有效防范。在当前国内外虚拟货币市场热度有增无减的情况下,有必要从立法、监管、打击等方面系统地提出防范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的对策。和宣传。包括完善虚拟货币领域相关立法、加强虚拟货币领域监管工作、提高虚拟货币领域打击犯罪能力、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四个方面。虚拟货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