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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虚拟货币交易可保护性的法律案例

imtoken百科 2023-01-17 1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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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正当利益。

虚拟货币交易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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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18)川1181民初488号

2017年12月19日,原告黄某在OKEX比特币、莱特币交易平台向被告刘某下单,以18330元买入比特币(以太经典)。 因超时取消订单后,原告通过平台找到被告的联系方式,多次致电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均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拒绝退货。 原告黄某见催收不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的给他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被告取得18330元交易手续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因此蒙受损失,双方形成不当得利债务。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交易手续费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2018)京02民中7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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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8日,李某在A公司运营的平台上注册,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 2017年3月10日,由于A公司系统问题,公司误向李某充值了5个比特币。 A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归还所得款项,均被拒绝。 你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个比特币41305.34元。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在A公司注册成功,即视为同意《服务协议》。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某无合法依据收取41305.34元,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将上述款项退还公司。

李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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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李先生将钱还给A公司,相当于肯定了A公司进行比特币交易并获利的合法性。 性别。 《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违反法律禁止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李某认为,A公司设立平台属于违法行为,服务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第二个实例发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A公司之所以主张将相应款项返还给李某,并非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而是因为李某取得相应款项并非基于合同关系等法律依据,A公司的利益与A公司的利益相关。被损坏。 因此,本案应为不当得利事实纠纷,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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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由于系统原因,A公司在其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向李某名下账户多充值了5个比特币,致使李某实际充值41305.34元,无合法依据。 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取得相应资金,构成不当得利,应向A公司返还41305.34元。

李某虽然上诉A公司非法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多充值5个比特币是A公司的过错,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后果,但A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无定论。影响李某承担退货责任,因缺乏法律依据获取相应利益。 因此,李某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启示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试图规避虚拟货币的性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在案例2中,二审法院以合同为由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在案例1中,法院根本没有提及合同的效力。 可以说比特币交易犯罪案例,这两个案例为保护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利益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交易行为是否合法、交易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退货责任。由于形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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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否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将其作为代币使用。市场上的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两份文件的理解差异导致司法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受到保护出现分歧,直接影响到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非法的,将所有与其相关的交易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因此,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私人之间的持有和合法流通,并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因此虚拟货币仍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鉴于认定的不同,上述两起案件均试图避免此类纠纷,为虚拟货币交易主体提供了一条可行的保护路径。

不过比特币交易犯罪案例,以上两个案例毕竟是个别案例,类似情况在现实中仍大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例如,在【(2019)苏03民终号一方虚拟货币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代币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按照《94公告》的规定,“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 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然后驳回起诉。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时,需要保持理性,避免出现维权不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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